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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与缩微影像如何写毕业论文(数字与缩微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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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
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自成立后2个月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级市(区)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四)撤销、合并等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档案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的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特大事故;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为苏州籍和曾经在苏州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体育杰出人士、企业家、民间艺(匠)人等;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其档案资料属资产清理范围,应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同清理评估,并在资产清理结束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并书面告知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承担保护和管理档案的义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文章来源:《数字与缩微影像》 网址: http://www.szyswyx.cn/zonghexinwen/2022/1209/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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